母公司收购子公司的时候,应该对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二)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三)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四)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五)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六)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2、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个人独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3、有电子营业执照的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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