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持有的股份,依法转让股份后,可以办理股份转让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公司基本信息;2、发起人信息;法定代表人的信息;3、公司权利机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需要。年检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