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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大交易所,尤其是北交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着深入的理解。以下是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要求的详细阐述: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所披露的信息必须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 准确性:披露的信息应当清晰明确,使用的语言和文字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投资者。
3.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4. 及时性: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
5. 公平性: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管理1. 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其中,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2. 内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包括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
三、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此外,如果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2. 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这些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以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
3. 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从事市场操作、内部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4. 暂缓或豁免披露:如果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披露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上市公司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但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范围。
5. 行业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同时,应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综上所述,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涵盖了基本原则、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内容等多个方面。这些要求旨在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及时性,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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