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对北交所最新上市规则的详细解读: ...
近期,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对北交所最新上市规则的详细解读: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修订内容1. 明确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权承接安排* 审计委员会在承担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具体职责的条款,如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 明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与履职规范,对包含审计委员会在内的专门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履职规范进行了完善。
2. 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
* 董事会回复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时间明确为10日内。* 临时提案主体调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明确了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要求。3. 其他制度调整
* 上市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保荐机构应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的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上市公司应明确披露说明、澄清公告的具体情形及内容要求。* 规定了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 简化了“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及“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再融资审核规则》修订内容1. 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影响力要求或协助上市公司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 保荐代表人应对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加大处罚力度,如不接受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交或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期限由最长三年调整至五年。
2.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严格商业秘密等的豁免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与豁免事项,并做好替代性披露。
* 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审核工作的,将终止审核,并将相关违规情形下采取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纪律处分的最长期限从一年提高至两年。
* 上市公司的回复材料存在文件错漏缺失、内容不齐备等明显瑕疵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并要求其修改后提交。
3. 优化发行审核程序
* 增加受理前申报文件可申请延期补正的规定。* 明确申报前预沟通机制,完善受理问询审核等环节时限扣除。综上所述,北交所对股票上市及再融资审核规则的修订旨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发行审核程序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这些修订将有助于提升北交所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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